服務對象: 實際居住高雄市,領有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者。 經需求評估核定有臨時短期照顧服務需求。服務內容: (一) 安全照顧。 (二) 協助膳食。 (三)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。 (四)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。 (五)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。服務型態: (一) 臨時照顧服務:每次服務時數在24小時(含)以內。 (二) 短期照顧服務:每次服務時數在24小時以上;連續受托日數在14日(含)以內。 1. 到宅式:在服務使用者或照顧服務員家中提供服務。 2. 機構式:服務使用者至乙等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、評鑑合格之護理之家接受照顧服務。
※如家中有聘請看護,符合以下條件可使用臨短期照顧補助: